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荣与被告张伦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张伦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78号原告王桂荣委托代理人段炜,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荣与被告张伦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