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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董成山与李臣民、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山,李臣民,王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1民初1061号原告董成山,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李臣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王亚凤,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山诉被告李臣民、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薪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