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董成山与李臣民、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山,李臣民,王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1民初1061号原告董成山,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李臣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王亚凤,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山诉被告李臣民、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薪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