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抗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固强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固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抗9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固强,又名黄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原南海市盐步镇城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巨江,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白云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何嘉健,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申诉人黄固强与被申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固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51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谭 甄审 判 员 赖尚斌代理审判员 钟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炜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