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某、米某、米某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某,米某,米某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748号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某。被告米某,系被告高某之长子。被告米某某,系被告高某之次子。被告李某,。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某、米某、米某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米某、米某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0元,由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