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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龙韬、龙德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龙德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韬。委托代理人王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改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继光,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龙德宇。上诉人龙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原审被告龙德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龙韬于2016年4月11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龙韬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韬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79元,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2039.5元,由上诉人龙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苇审 判 员  李建新代理审判员  钟宇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香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