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38号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