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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执雷良锦、赵双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雷良锦,赵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65号之一申请人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袁彪,总经理。被执行人雷良锦,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赵双富,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被执行人雷良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双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