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1227号。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坡,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波。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贵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