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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67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黄牛营子村三丑圪堵社。身份证号:152722196902221514。被告李某,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身份证号:15022119680311532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