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67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黄牛营子村三丑圪堵社。身份证号:152722196902221514。被告李某,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身份证号:15022119680311532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