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杨忠诉朱大国、朱大林、朱大刚、朱大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忠,朱大国,朱大林,朱大刚,朱大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830号原告朱杨忠,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朱大国,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朱大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朱大刚,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朱大昌,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杨忠诉被告朱大国、朱大林、朱大刚、朱大昌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杨忠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