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小芬与张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芬,张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49号原告:陈小芬,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腾,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芬诉被告张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小芬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