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严火生与曹辉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火生,曹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51号原告:严火生,男,汉族,1963年0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子又,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辉忠,男,196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红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火生与被告曹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火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火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火生负担。审判员 杨洪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