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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严火生与曹辉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火生,曹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51号原告:严火生,男,汉族,1963年0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子又,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辉忠,男,196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红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火生与被告曹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火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火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火生负担。审判员  杨洪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