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殷世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殷世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028号原告吴红梅,女,生于1972年1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原住本市,现住本市。被告殷世蓉,女,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梅诉被告殷世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红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红梅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