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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朱立喜与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立喜,孙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立喜,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敏,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上诉人朱立喜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赤峰市红山区是上诉人打零工时的临时住所,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大三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朱立喜长期居住在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大三家村七组,且有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证明加以核实,能够确认其经常居住地为赤峰市红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