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晓静与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静,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晓静。被执行人: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方广付,该负责人。马晓静与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03执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5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