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执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晓静与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静,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晓静。被执行人: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方广付,该负责人。马晓静与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03执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5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汇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