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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清峰与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峰,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375号原告高清峰。委托代理人史宗敏,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朱庄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73087388-2法定代表人李忠新,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X1566608-3。负责人水冰,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高清峰诉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哲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清峰的委托代理人史宗敏,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鹏、朱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清峰诉称,2015年2月18日23时0分许,谢好雨驾驶鄂F×××××-鄂F×××××挂重型半挂车,我在车上乘坐,由襄阳至荆门,行至207国道1954KM+500M路段,因雨天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左侧农田,造成我和高清峰受伤,车辆、农田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好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鄂F×××××车辆系运输公司所有,其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50万元×2座(不计免赔)。我的经济损失共计15423.37元(医疗费10570.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3266元、护理费787元、交通费200元)。因我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423.37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高清峰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A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谢好雨承担全部责任、高清峰无责任;A2、机动车商业险保单1份,证明鄂F×××××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A3、鄂F×××××-鄂F×××××挂重型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以及高清峰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高清峰具备驾驶资质,鄂F×××××-鄂F×××××挂重型半挂车系被告运输公司所有,具备道路运输资格;A4、钟祥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各1份,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各1份,证明高清峰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诊断、治疗的情况,以及为此开支医疗费10570.37元;被告运输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涉及商业保险,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均应合法有效;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营养费、护理费无医嘱,误工费未提供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住院伙食补助应按20元标准计算;另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B1、被告运输公司的投保单以及商业险条款各1份,证明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A1、A2、A4无异议,证据A3能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原告高清峰对证据B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23时0分许,谢好雨驾驶鄂F×××××-鄂F×××××挂重型半挂车,高清峰在车上乘坐,由襄阳至荆门,行至207国道1954KM+500M路段,因雨天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左侧农田,造成谢好雨和高清峰受伤,车辆、农田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好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清峰无责任。鄂F×××××车辆系运输公司所有(具备运输资格),其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50万元×2座(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从2014年3月11日0时至2015年3月10日24时。事故发生后,高清峰分别在钟祥市第二人民医院、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日,医嘱建议休息2周。另查明,谢好雨、高清峰均系被告运输公司雇请的司机并具备相应驾驶资质,并且是鄂F×××××-鄂F×××××挂重型半挂车的指定驾驶员。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故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运输公司既未对原告高清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未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且原告高清峰起诉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告高清峰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据此,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主体资格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原告高清峰的经济损失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即《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计算。对于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应扣除15%费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费医保用药的范围,且对原告高清峰开支的医疗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误工费。原告高清峰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而产生的,并有医嘱予以佐证;另经本院核实,原告高清峰系有驾驶资质的输运人员,且在运输途中受伤。故本院对原告高清峰要求参照运输行业标准赔偿误工费3266元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原告高清峰因交通事故在外地受伤住院,住院期间需护理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原告高清峰要求参照服务行业标准赔偿护理费787元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对于交通费、营养费。原告高清峰没有提供正式的交通费票据,营养费亦无医嘱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高清峰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570.37元、误工费3266元、护理费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14823.37元。该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位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高清峰人民币14823.37元;二、驳回原告高清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清峰负担10元,由被告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哲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