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畅门业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红畅门业经营部,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271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畅门业经营部(下称红畅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205室。经营者曾来娣,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蹇代菁,女,汉族,系红畅经营部员工。被告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得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食品园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国生。原告红畅经营部诉被告新得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畅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蹇代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得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畅经营部诉称: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红门牌樘,总价款人民币44000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了全部产品的安装调试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30000元,被告至今未按约付清余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违约金额的5‰/天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红畅经营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14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一份(原件),证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定做红门牌樘,合同总价款44000元,被告预付14000元,尚欠30000元余款未付,合同约定若被告拖延付款,则按违约金额的5‰/天计算违约金。二、2014年11月11日小额来帐凭证一份(原件),证明被告通过转帐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4000元。三、产品验收单及照片各一张(原件),证明原告按合同书上确认的安装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食品园大道为被告安装红门牌樘。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一份(打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新得力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认证意见:原告红畅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一至四相关联的证明:原告红畅经营部与被告新得力公司具有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红畅经营部已完成定做安装义务,被告新得力公司尚欠价款30000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新得力公司放弃质证,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红畅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一至四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原告红畅经营部与被告新得力公司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红畅经营部为被告新得力公司定做红门牌樘,合同总价款44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新得力公司应先预付14000元作为原告红畅经营部备料预付款,余款30000元在产品安装调试当天验收付清;违约责任为被告新得力公司拖延付款,按违约金额的5‰/天计算违约金。同年11月11日,被告新得力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原告红畅经营部支付预付款14000元,同年12月16日,原告红畅经营部按被告新得力公司在合同书上确认的安装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街道食品园大道进行安装红门牌樘。之后,被告新得力公司未付清余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红畅经营部与被告新得力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红畅经营部按约履行定作安装义务,被告新得力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红畅经营部主张给付价款30000元和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得力公司放弃答辩、辩论,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得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红畅经营部价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所欠价款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5‰/天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得力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