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抓),同年4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决定后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赃款人民币34981.88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光猫无线路由器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建行银行卡1张,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除银行卡随案存查外,其余物品,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健 彬审 判 员 贺 维代理审判员 谢 梦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嘉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