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继乾与杨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乾,杨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汤继乾,居民。被告杨振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继乾与被告杨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继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继乾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继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汤继乾负担。审 判 长 黄艳审 判 员 孟杰人民陪审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