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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不清。且一审法院以补充裁定的方式改变判决主文的内容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郭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林楠楠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