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增城市鸿翔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增城市鸿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催2号申请人:增城市鸿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广深路坭紫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2483631-3。法定代表人:邱子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学辉,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881421。委托代理人:任梦琪,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36011507210082。申请人增城市鸿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南昌银行洪城支行2015年3月24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145641,票面金额:10万元,到期日:2015年9月24日,出票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新华英鞋帽批发部,收款人:江西景致实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增城市鸿翔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克洪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