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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建军诉杨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军,杨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60号原告高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子金,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杨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7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4117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249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3868元。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