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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赵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赵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赵丽红,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赵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丽红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强执行款5000.00元;余款25000.00元被执行人赵丽红于2016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