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52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马某甲。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7日生育长女马某乙;于2014年4月17日生育次女马某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甲辩称,原告陈述双方登记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其认为双方还能够在一起生活,故其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能够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确认其为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马某甲于2008年1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7日生育长女马某乙;于2014年4月17日生育次女马某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关系不睦。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双方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夫妻之间加强沟通,分析矛盾发生的根源,并加以改正,就会恢复和睦的夫妻关系。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和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