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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烟草机械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烟草机械厂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1304号原告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166-168号。法定代表人苏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淑娟,系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拓东路78号。法定代表人殷伟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宋鑫,系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云南烟草机械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43号。法定代表人殷伟刚,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宋鑫,系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拓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烟草机械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车润萌人民陪审员  杨金秀人民陪审员  马薇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