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美珍与徐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珍,徐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405号原告江美珍,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家住余干县,身份证号不详。委托代理人李丁,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徐小军,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驾驶员,家住余干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构代码为86173574-6。公司负责人洪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承和,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美珍诉被告徐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3年,由原告江美珍负担。审判员 万胜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