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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亚与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155号原告:王亚。被告: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南通鼎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