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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康县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彭福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彭福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保康县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天学,马桥镇唐二河村委会主任。被告彭福明。本院在审理保康县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彭福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桥镇唐二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新军审 判 员  邓正甫人民陪审员  宦仁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占丙书 记 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