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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06号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静,董事长。被告:刘胜国被告:兰灵云被告:霍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与被告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