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06号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静,董事长。被告:刘胜国被告:兰灵云被告:霍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与被告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胜国、兰灵云、霍瑞明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