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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109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胡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