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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廷玉诉被告沈阳市塑料十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玉,沈阳市塑料十七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499号原告孙廷玉,男,汉族,1947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海口街。被告沈阳市塑料十七厂,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号。投资人李桂春。原告孙廷玉诉被告沈阳市塑料十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安排开庭,原告确认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孙廷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廷玉承担。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