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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从新与葛天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从新,葛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84号申请执行人朱从新。被执行人葛天生。朱从新与葛天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下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葛天生未按民事调解书给付2016年2月份抚养费200元,申请执行人朱从新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从新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朱从新所依据(2008)下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葛天生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2月份抚养费2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