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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甲、黄某某、上官某某乙、姜某某诈骗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甲,黄某某,上官某某乙,姜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刑终23号抗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上官某某甲,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博,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上官某某乙,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上官某某甲、黄某某、上官某某乙、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立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上官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官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立检公诉诉刑抗(2016)1号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于2016年3月24日以鞍检公二撤抗(2016)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 新 生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欧阳高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翰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