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98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