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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碧霞与张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碧霞,张爱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96号原告吕碧霞,女,汉族.被告张爱民,男,汉族。原告吕碧霞与被告张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张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碧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碧霞撤回对被告张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