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4号原告:胡某,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谢桥矿生活区西一区23号楼2单元5户。身份证号码340403195606061652。委托代理人:胡文某(胡某的儿子)。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谢桥矿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