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增河与史德才、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河,史德才,赵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23号原告徐增河。被告史德才。被告赵文霞。本院在审理徐增河与史德才、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增河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史德才、赵文霞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史德才、赵文霞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