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剑与沈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剑,沈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98号原告:白剑,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沈岚,女,汉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剑诉被告沈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剑负担。审判员 娄文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