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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道龙与李思文、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龙,李思文,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6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思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鹏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道龙与被执行人李思文、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211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海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