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祥英木材场与李必云、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祥英木材场,李必云,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祥英木材场,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营者郑帮英。被执行人李必云。被执行人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李家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必云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祥英木材场支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402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必云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