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李玉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英,李玉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43号申请人王金英,女,1957年12月7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玉格,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王金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格所有的鲁A538**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提供案外人王珂所有的鲁A3B2**号丰田牌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格所有的鲁A538**号车辆。二、查封案外人王珂所有的鲁A3B2**号车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申请人王金英与案外人王珂共同监督管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