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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勇与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吴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唐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吴冰,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唐勇与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提请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吴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唐勇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