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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庞凤霞与赵芳、秦志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凤霞,赵芳,秦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庞凤霞。被执行人赵芳。被执行人秦志永。本院在执行庞凤霞诉赵芳、秦志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5)焦众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