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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75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