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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X诉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237号原告王X,女,汉族。被告肖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送达被告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承担。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