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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26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耀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