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26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耀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