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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王作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王作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13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丽,1979年5月出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作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