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宏忠贸易有限公司、遂宁船山区复桥镇景明加油站、陆明忠、何涛、钟建平、刘建飞、连燕飞、陆明通、张碧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贡市宏忠贸易有限公司,遂宁船山区复桥镇景明加油站,陆明忠,何涛,钟建平,刘建飞,连燕飞,陆明通,张碧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御街8号西御商务饭店A座29F。法定代表人:石建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宏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遂宁船山区复桥镇景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宋景明,该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陆明忠,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何涛,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钟建平,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刘建飞,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连燕飞,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陆明通,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张碧翔,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09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一、被执行人自贡市宏忠贸易有限公司在自贡市沿滩区有房屋三套;二、被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景明加油站在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有房屋3栋;三、被执行人陆明忠在自贡市大安区有住房一套、在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下桥居委会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自贡市宏忠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的房屋三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对被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景明加油站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三栋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对被执行人陆明忠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住房、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住房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彭耀星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