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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46号原告谢某某,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国增,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增,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谢某某与王某某201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在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谢某某按照习俗,除置办婚宴等各种花费近10万元外,另外于2015年6月8日和6月17日分别给付王某某现金5万元和3万元,共计8万元。因谢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很短时间内王某某就离家不归,不尽夫妻义务,谢某某还发现王某某有其它有悖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言行举止,甚至怀疑王某某有骗婚之嫌。谢某某忍无可忍,数次与王某某发生吵架,随后王某某便回到其父母处,再也没有回来。谢某某认为,谢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王某某离家不归,不尽夫妻义务,还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谢某某为操办婚事和支付王某某彩礼,共向亲戚筹借款项十余万元,目前生活极为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并判令王某某返还谢某某彩礼现金80000元;2、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第一,王某某同意离婚;第二,谢某某在诉状中陈述的离婚理由多不符合实际,因为谢某某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王某某曾陪其于××××年××月××日至11月24日到郏县人民医院治疗,但没有治愈,并非是王某某不尽夫妻义务;第三,王某某父亲有病,在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后其父亡故,加上婚后王某某给谢某某看病,购买结婚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现在8万元已经花完,根本没有存款,因此谢某某要求退还8万元彩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谢某某与王某某于2015年清明节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7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谢某某与王某某未生育子女。庭审中,王某某同意与谢某某离婚。谢某某与王某某订婚前,谢某某分二次给付王某某彩礼共计80000元,王某某对彩礼80000元予以认可。但王某某称80000元彩礼已经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及日常支出,谢某某不予认可,王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谢某某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某称其婚前个人财产有两条被子、两条单子、五套四件套,现在谢某某处,谢某某予以认可;谢某某称婚其前个人财产有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王某某处,王某某不予认可,谢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谢某某和王某某均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谢某某提供的结婚证、证人证言、本院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某某与王某某均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谢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两条、单子两条、四件套五套,谢某某认可上述财产在其住处,故王某某要求返还以上婚前个人财产,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谢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因王某某不予认可,且谢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谢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婚前个人财产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本院不予支持。婚前谢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80000元,数额较大,并导致谢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考虑到谢某某与王某某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应酌情支持返还谢某某彩礼款30000元。关于王某某称80000元彩礼已经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及日常支出的事实,谢某某不予认可,王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两条、单子两条、四件套五套;三、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某某彩礼30000元;四、驳回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谢某某负担150元,王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天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