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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43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1执435-521号陈小川:你与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八十七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58-0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58-025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承担案件执行费4350元。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本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邮编:430024联系人:周法官联系电话:6568**** 微信公众号“”